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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2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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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电子版 福州一网站强搬千余报纸上网

隶属福州市一家软件公司的“8点报”网站,将全国1000多家报纸的电子版转载在网站上,并每天更新,其中包括本报在内的我省多家平面媒体的电子版。当本报记者指出包括本报在内的多家报社并未授权该网站转载报纸电子版时,该网站负责人竟称“看得上眼的报纸才会上”。安徽省版权局版权处吴安宁处长表示,该网站的行为已严重侵权,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深度聚焦

■记者调查

■网站现状

一旦收费回报率惊人

该网站宣称:本站纯属网友和作者个人爱好而建立,不以商业营利为目的。然而真的没有商业目的吗?

记者了解到,这个“8点报”网站隶属福建省“福州领头虎软件公司”,该软件公司的说明中称:“我们让每一个加盟我们的报社每年实现最少100万以上的年收入,使各大报社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电子报纸事业中来,和大家共同成长。每年赚10亿以上,市场空白项目。”

记者几经周折,联系上了该公司的负责人唐明宏。记者首先假意询问加盟事宜,唐明宏表示,他们就是联合媒体,然后开始做广告,“目前还属于‘中试阶段’,我们只是先抢占这个阵地。”随后,唐明宏又说,他们目前有很多公司员工在全国各地搜集报纸电子版,“一旦开始收费,回报率将达到2000%。”

当记者质疑其网站并没有获得平面媒体授权,属于侵权行为时,唐明宏称,他们获得了这些平面媒体的授权和许可。记者随后表明新安晚报记者的身份,称其未取得本报授权,唐明宏竟说:“能够上我们网站的,是我们看得上眼,看得起的报纸,有些小报纸想上我还不给它们上呢!”

唐明宏对记者说,“我们这样的网站能够帮你们报纸扩大影响。”他还说,《新京报》曾经告他们侵权,“我们随后就封杀了《新京报》,它们想上都不行了!”记者昨天发现,该网站已经将本报电子版删除。

千余家报纸登上网站

从今年5月开始,记者注意到一家叫“8点报”的网站,在该网站的首页写着:“大型电子报平台——汇集全国1000多家传统报纸”。让记者吃惊的是,在网站首页,新安晚报的电子版也在其中,而且每天更新。记者随后发现,该网站有我省几乎所有平面媒体的网络电子版,可以直接在网上阅读新闻。记者随后又点击了《大河报》、《钱江晚报》、《华西都市报》、《南方都市报》等报纸的版样,均是当天最新的报纸内容。

该网站的说明中写道,8点报网络服务中心是由全国各地热心网友制作的电子杂志、电子相册、电子报纸和全国读者构成的一个发行、阅读平台,本平台不生产任何内容。我们以一种开放的姿态欢迎广大杂志社、个人作者、网友、报社在此投放自己的作品。并称“得到了相关媒体的授权”。

这些电子报纸真的得到了各家报社的授权了吗?记者随后联系省城一些媒体,得到的答复均是从未授权任何一家网络公司刊发该报内容,也不知道自己报纸的电子版已经被人复制利用。记者随后联系了南方都市报社一名工作人员,他也称从未授权许可该网站复制该报的电子版。

包括本报在内的千余家报纸出现在该网站上。

传统纸媒应联合维权

“这种由一个行业对另一个行业进行如此长期的全行业的‘无偿援助’,是非常罕见的,如今到了网站该付出相应回报的时候了。”昨天,中国传媒大学博士刘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8点报”网站的行为无疑是很严重的侵权行为。

刘俊博士认为,网络媒体一直在吃报纸的“免费午餐”。据他介绍,从2005年3月开始,中国报业整体广告增长率在下滑,与此同时,吃报纸“免费午餐”的网络新闻使用率却达到了80%以上。刘俊博士表示,报纸一直被网络当成“免费午餐”,网站上的新闻绝大部分是从纸质媒体转载过去的,“纸媒记者辛辛苦苦做出来的东西,最终成全了网络。”

安徽省版权局版权处吴安宁处长说,按照规定,网络新闻应该受到文化部门的约束,但由于相关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员和精力,“所以打击活动主要是阶段性的,像打击盗版等等”,对于网络侵权的追究更是难上加难。他建议,在正视现实的情况下,应采取切实有效的综合措施,遵循法律途径,有步骤地推进相关问题的解决。对于相关的网络侵权行为,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刘俊博士则认为,这已经不是简单的某个报社和某个网站之间的纠纷,而是新闻传媒行业在互联网迅速发展下出现的产业问题和社会问题,是在一定阶段内带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问题。他表示,报社应该联合起来,坚决维护报纸的新闻知识产权,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改变新闻产品被商业网站无偿或廉价使用的现状。

本报记者 周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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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网站已构成严重侵权

安徽省版权局版权处吴安宁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家网站涉嫌严重侵权。吴处长表示,没有经过当事人授权和许可的,任何形式的转载、复制都是一种侵权行为,“该网站直接盗窃版样,属于非法行为。”吴处长建议,被侵权的媒体可以收集证据,通过法律诉讼的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据介绍,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表示,“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报社维权在行动

●2006年10月,新京报社起诉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TOM网站,擅自转载原告文章。双方最终以调解结案,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新京报社道歉,并就TOM网站侵权使用《新京报》文章的行为给予新京报社一次性经济补偿。

●2007年,中国经济时报社诉被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搜房网站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转载了《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3月至2007年4月所刊载的文章,共计1212篇。

●今年4月,新京报社状告浙江在线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擅自转载《新京报》的文章,侵犯新京报著作权,新京报称,2003年底至2007年7月,浙江在线网站在未获得新京报社授权的情况下,转载原告作品数量经过公证多达7706篇。该案将在杭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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