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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2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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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电子版 报刊电子版著作权利益各方的权利边界

龙源期刊网因提供期刊文章在线阅读及下载而被判侵权在业界引起争论,近日其因不服裁判而拒绝执行该生效判决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争议各方至今仍各执一词,个中原委究竟如何?是对法律的理解上的差异还是法律确实滞后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我们不妨从以下几点来做出分析:

网站转载与报刊电子版发行是否是一回事?

登录涉案的龙源期刊网会发现,读者有两种选择:“阅读本期文本版”与“阅读本期原貌版”。点击“阅读本期文本版”,页面会出现该期杂志目录,读者可以通过点击目录下的标题获得该文章的内容。而点击“阅读本期原貌版”,则会出现与纸质杂志编排完全相同的图形文件,点击鼠标可以翻页,如同阅读纸质的杂志。这两种传播方式在法律上的后果是否一致呢?我们认为是有差别的。著作权法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杂志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其作为一个完整作品的著作权归出版者。本案中龙源期刊网与杂志社合作,将杂志内容在网站上提供给公众进行收费阅读,如果提供的是“原貌版”的模式,应该属于原杂志在网络环境下的发行,杂志社作为杂志这一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许可龙源期刊网发行,无需再获得作品著作权人的另行许可。但如果以“文本版”的模式提供作品,则更符合网站转载的特点,涉及到的已经不再是杂志作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而是独立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获得作者的授权,否则即属侵权。

报刊社是否有权发行电子版?是否需向作者另行付酬?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网络阅读习惯的逐渐形成,纸质出版与网络发行并行已经成为报刊出版的常态。出版者有权决定是采用纸质载体还是以无形的通过网络可以阅读的载体来发行。法律保护的不仅是记载于某一特定载体的作品。本案中如果网站以“原貌版”的模式发行杂志的电子版,无需经过作者的另行许可。

但是报刊社否应为电子版的发行向作者支付报酬呢?目前有两种观点:肯定者认为:这是传统出版方式之外的作品使用,增加了传播范围和受众群体,出版者也因此而获得更大的利益,应该另行支付报酬;否定者认为:报刊社已经支付的报酬应包含纸质版杂志与电子版杂志。我们赞同前者的观点,除非双方之间另有相反的约定。当然,报酬的支付完全可以通过报刊社完成。在发行“原貌版”电子杂志的问题上,龙源期刊网将应向作者支付的版权费包含于向报刊社支付的费用中的方式是合理的,不应受到苛责。而且如果龙源期刊网在这一法律关系链条中只是一个发行代理的话,则向作者支付报酬的责任应该由期刊社来承担。当然,对于“文本版”的使用就另当别论了。

出版权、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之间是否有交叉?

原告认为被告有权发行杂志,但本案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有必要澄清一下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出版权、发行权等权利的关系以及单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杂志作为汇编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差异。我们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出版权、发行权等权利是有交叉的,并非完全排斥,不能因为没有特别授予信息网络传播权就认定网络传播为侵权。在本案中,如果以“原貌版”的模式发行杂志电子版,其行使的是杂志作为汇编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是期刊社,只有在“文本版”模式下使用才涉及到单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报刊社应成防止争议的首道关卡,网站应谨慎审查报刊社的版权状况。

报刊社发行电子版版应与发行者如网站明确约定作品的使用方式,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授权网站发行,如果需要以改变杂志编排形式的方式使用杂志内容,应获得作者的授权。具体到操作层面上,可以在报刊上刊登声明,明确报刊社可以何种形式使用所发表的文章,此时作者的投稿行为视为对该声明内容的认可。对于未声明之前的作品,应在获得作者授权之后再使用。为了能充分利用报刊社的作品资源,在版权管理上报刊社应未雨绸缪。

网站以“原貌版”模式使用作品虽然风险小,但无法满足读者的诸多需求如单独作品查询、特定作者作品查询等。而如果提供更加贴合读者阅读习惯的服务,则获得相应授权必不可少,通过报刊社获得作者的授权无疑是最便捷的办法。

通过这个看似极端的案例我们看到,确如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平教授所言:如何解决互联网上“海量作品”的使用所需要的“海量许可”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传统的一对一许可模式已经严重制约了信息的传播,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目前在我国日益受到重视,但如何促使其健康发展以及研究新的可行模式已经成为版权界探索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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