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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存单质押是否需要配偶签字

□ 作者 汪梦云

近日,某农商银行客户王某向该行申请办理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王某在该行有一张20万元的定期存单,需要贷款15万元。客户经理小徐在了解了贷款用途等问题后,询问王某的妻子是否同意为该笔贷款签字。此时,王某开始闪烁其词,一会儿说妻子在外地,一会儿抱怨自己的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为何还要妻子签字。最后,王某道出,自己是瞒着妻子办理贷款的。考虑到贷款的安全性,小徐让王某回家和妻子沟通好之后,再来办理质押贷款业务。

存单质押贷款的抵押率一般可以达到90%,该业务抵押率较高、利率低、手续简便,获得越来越多人的欢迎。那么,就个人存单质押贷款而言,到底需不需要配偶签字呢?

目前,按照笔者所在农商银行质押贷款制度规定,在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操作中,仅需要存单记载的所有权人在质押合同上签字,而未考虑存单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时,是否需要所有权人的配偶在质押合同上签字这种情况。但是《婚姻法》规定,对于新增家庭负债,配偶有权同意或拒绝,哪怕存单是配偶一方名下的也是这样。如银行违规操作,所有权人配偶起诉银行,银行有可能会败诉。

为此,笔者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记载在自己名下的存单办理质押贷款,另一方未在质押合同上签字,存单质押是否有效的问题进行以下分析:

存单质押成立的要件有: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有权处分人。2.签订书面合同。3.质权人占有存单。也就是说,存单质押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是,设定质押的夫妻一方是否是存单的有权处分人。

按照质押一般原理,笔者所在农商银行接受的是记名存单质押,而不接受非记名存单,记名存单应为记载人名下财产。但是由于我国存在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制度,故即便是记载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存单,其也可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除非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特殊约定的,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对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共同财产相对第三人而言是一个整体,第三人无法判断该财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当第三人是善意时,即当第三人不是明知夫妻一方有不同意处分该财产的意思表示时,夫妻任意一方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均应视为有权处分,而对第三人是非善意的举证责任应在夫妻另一方。所以,在银行为善意时,仅由夫妻一方签署存单质押担保合同应为有效。对夫妻一方处置共同财产是否是有权处分,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若法院认为该出质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则导致存单的一半为无效质押。

那么,为了规避风险,针对此问题,银行须如何防范:

1.除了严格执行“三查制度”以外,要对借款人进行侧面打听,掌握其家庭和睦情况、夫妻关系等软信息,了解其配偶意愿。

2.如其配偶不便签字,由出质人申明该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是出资人的单独所有财产;或者申明其处分该财产的行为得到了配偶的认同。

3.对较大金额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存单质押贷款,尽量让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合同。

(作者单位:浙江衢州柯城农商银行)近日,某农商银行客户王某向该行申请办理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王某在该行有一张20万元的定期存单,需要贷款15万元。客户经理小徐在了解了贷款用途等问题后,询问王某的妻子是否同意为该笔贷款签字。此时,王某开始闪烁其词,一会儿说妻子在外地,一会儿抱怨自己的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为何还要妻子签字。最后,王某道出,自己是瞒着妻子办理贷款的。考虑到贷款的安全性,小徐让王某回家和妻子沟通好之后,再来办理质押贷款业务。

存单质押贷款的抵押率一般可以达到90%,该业务抵押率较高、利率低、手续简便,获得越来越多人的欢迎。那么,就个人存单质押贷款而言,到底需不需要配偶签字呢?

目前,按照笔者所在农商银行质押贷款制度规定,在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操作中,仅需要存单记载的所有权人在质押合同上签字,而未考虑存单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时,是否需要所有权人的配偶在质押合同上签字这种情况。但是《婚姻法》规定,对于新增家庭负债,配偶有权同意或拒绝,哪怕存单是配偶一方名下的也是这样。如银行违规操作,所有权人配偶起诉银行,银行有可能会败诉。

为此,笔者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记载在自己名下的存单办理质押贷款,另一方未在质押合同上签字,存单质押是否有效的问题进行以下分析:

存单质押成立的要件有: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有权处分人。2.签订书面合同。3.质权人占有存单。也就是说,存单质押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是,设定质押的夫妻一方是否是存单的有权处分人。

按照质押一般原理,笔者所在农商银行接受的是记名存单质押,而不接受非记名存单,记名存单应为记载人名下财产。但是由于我国存在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制度,故即便是记载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存单,其也可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除非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特殊约定的,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对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共同财产相对第三人而言是一个整体,第三人无法判断该财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当第三人是善意时,即当第三人不是明知夫妻一方有不同意处分该财产的意思表示时,夫妻任意一方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均应视为有权处分,而对第三人是非善意的举证责任应在夫妻另一方。所以,在银行为善意时,仅由夫妻一方签署存单质押担保合同应为有效。对夫妻一方处置共同财产是否是有权处分,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若法院认为该出质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则导致存单的一半为无效质押。

那么,为了规避风险,针对此问题,银行须如何防范:

1.除了严格执行“三查制度”以外,要对借款人进行侧面打听,掌握其家庭和睦情况、夫妻关系等软信息,了解其配偶意愿。

2.如其配偶不便签字,由出质人申明该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是出资人的单独所有财产;或者申明其处分该财产的行为得到了配偶的认同。

3.对较大金额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存单质押贷款,尽量让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合同。

(作者单位:浙江衢州柯城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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