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全体人民在探索和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上对“民主之问”的创造性回答,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本文以法学的视角在阐述全过程人民民主内涵的基础上,剖析法治对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意义,以及怎样以法治保障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以期对新时代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保持思想认识上的清醒和实践自觉。
一、什么是全过程人民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指全体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不断扩大有序政治参与,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中国式民主形式。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质是人民民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形式,其区别于西方式民主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全过程”体现人民参与民主的程度
过程性是民主的内在要求。“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一个合作治理的过程,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强调共治共建共享,合作治理,追求的是共识,形成的是最大公约数。在此过程中,一是民主的主体要“全”,必须将“全体人民”都纳入民主过程,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我国公民都属于人民的范畴。二是参与的内容要“全”,人民尽可能参与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公共事务,大到国家的立法,小到邻里之间鸡毛蒜皮的小事儿,都可以通过民主的方式来加以解决;三是覆盖的范围要“全”,要构建环节完整的民主体系,实现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要求,从立法、行政到社会生活,从中央、地方到基层,都要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民主制度;四是民主的流程要“全”,既要重视民主选举,也要重视选举后的治理,要形成民主程序上的闭环。
(二)“人民”是民主主体
人民性,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属性。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一切为了人民”,要始终将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切依靠人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要“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
(三)民主的真实有效性
真实性主要指整个民主过程由人民亲身参与,有真实的现场体验感。有效性即结果的管用性。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巩固国家政权的民意基础、群众基础,增强党的全面领导和长期执政的合法性、正当性,能够切切实实地解决人民群众实际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民主的成果能够被全体人民共享,而不是成为少数人的私产,人民在民主问题上有获得感。
二、为什么要在法治的轨道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法治和民主须臾不可分,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实行法治。
(一)法治能把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规定了民主集中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重要原则,构建了保证和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加快建立健全较完备的实体和程序法律制度及其规范体系,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系统有效的制度载体和运行机制,推动和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和规则得到全面实施,推动和保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和实践要求得到充分贯彻。没有这些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的法治,人民当家作主必会是“水中月、镜中花”。
(二)法治能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社会主义法律是全体人民通过民主程序、行使民主权利制定并实施的,反映并维护其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可见,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法治的基本内涵、基本原则和运行逻辑;反过来,法治的实施有利于培育和强化人民的民主意识和观念。社会主义法治是良法善治,追求的目标是尊重并保障人权和自由,坚守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社会主义法治通过规范国家公权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让政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再者,法治也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设法治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让民主法治观念深入民心,浸润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每一个领域里。所以,法治的实施能让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精神底蕴和文化基础更加丰厚和坚实。
(三)法治能够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正确行使
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如公民的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等等。其中有的是人民行使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前提条件,有的为人民参与国家民主政治生活提供丰厚的物质保障。法外无特权,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必须依法而为,任何违法行使、滥用民主权利和自由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一些危害民主及民主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这就需要用法律来制裁这些行为,使民主及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同时,法治也是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腐败及滥用公权力的行为进行斗争的有力武器,通过这种斗争,保障公民民主权利免受侵害。
三、如何在法治的轨道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在法治的轨道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一项伟大的事业,需要我们撸起袖子加油干,我们应重点在以下方面着手:
(一)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我们要把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起来。我们要坚持和加强党的政治领导,在法治的轨道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严格遵守党的二十大所确立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我们要坚持和加强党的思想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我们的法治和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我们要坚持和加强党的组织领导,在法治建设和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中发挥共产党员的先进模范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唯此才能保证在法治轨道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其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
(二)加快健全人民当家做主的实体和程序制度
当前,我国已经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中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这些制度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起到了基础性作用,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也应当看到一些弱项和短板。以人大为例,立法部门化倾向,人大代表如何联系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数量等等,这些问题影响和制约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建设,需要我们抓紧解决。再者,民主是一个庄严的过程,全过程人民民主注重过程性,过程就是时间和空间上的方法和步骤叠加起来的一套程序,程序对于民主的实现生死攸关。但现在我们在一些民主权利的行使上,在一些重要制度的枝节问题上缺少程序性规定。例如在人大监督制度规范和功能提升方面,精准细化、流程规范、可操作性强的人大监督制度运行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按照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法律程序已经迫在眉睫。
(三)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外,我们还应构建更加广泛的协商层次和体系。充分发挥人大的职责功能,扎实推进政府协商,创新灵活多样的协商形式,健全协商机制,注重向智库、专业机构、专家学者等进行咨询,切实增强协商的广泛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做好人民团体协商,完善人民团体参与各渠道协商的制度机制,健全人民团体直接联系群众工作机制,拓展联系渠道和工作领域,更好组织和代表所联系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继续稳步推进基层协商,健全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协调联动机制,探索推广“有事好商量”“请你来协商”活动等好经验好做法;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健全完善党和政府与相关社会组织联系的工作机制等。
(四)认真贯彻执行新的法治“十六字”方针
在法治的轨道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其结果是将两个问题归并为一,最终走向法治。因此认真贯彻执行“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一新的法治“十六字”方针,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定能获得良好效果。为此,要加快科学民主立法,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律保障体系。执法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严格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引导全体人民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做社会主义法治和全过程人民民主事业的忠实崇尚者、坚定捍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