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1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130号)和《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7·9”洪灾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实施方案》(梅政办〔2016〕8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县灾后恢复重建指挥部工作部署,我办认真按照省、市、县相关政策规定,精心组织开展全县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调查摸底工作,经“户报、村评、公示、乡审”,并经县公安、民政、国土、住建、卫计、农业、残联等部门联合审核,现将拟列入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名单(第一批)予以公示。
公示情况在闽清电视台、闽清政府网、《梅城报》等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天(自2016年9月1日至9月5日),公示期间,对重建对象有异议的,请及时向我办反映(周末照常受理)。
附:拟列入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名单(第一批)
闽清县“7·9”特大洪灾救灾暨灾后恢复重建指挥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