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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的十大制度创新

2016年04月07日

作为慈善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创新了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解决了一些多年制约慈善事业特别是慈善组织发展的问题。对比原来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慈善事业的发展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以下十大创新之处或者说亮点。

一、界定了“慈善”,使“慈善”与“公益”并行不悖。

二、明确了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和程序,降低了慈善组织成立门槛。

三、明晰了慈善募捐的相关问题,打破公开募捐资格终身制,对“诈捐”“骗捐”说不。

四、增设“慈善信托”,使“公益信托”得以落地。

五、规定和授权规定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更符合慈善组织多样性的实际。

六、整合信息平台,提升信息公开的效率。

七、对捐赠人的税收优惠进一步扩大,促使大额捐赠增多。

八、明确行业组织的法律地位,促进行业自律。

九、明确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进一步推动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发展。

十、年检改年报,提升慈善组织的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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