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宣传 经营者理应退款
2014年11月19日,达城82岁马老太看到“苗氏石斛”药品广告,声称可治疗高血压、高血糖等八种疾病。于是,马老太通过电话与西安市药品经销方林医生取得联系。林医生建议其购买930元半年疗程产品,一次性购买可优惠130元。马老太花800元购买后,却发现寄来的产品数量不足,说明书也未标注治疗功效,只是保健产品。随后,马老太将“药品”寄回西安,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搪塞,未将药费退回。马老太只得向达州市消委会投诉,要求退回购货款。经市消委会调解,经营者退还了马老太800元。
【案例评析】案例中,市消委会依据《消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法律依据进行处理,使之得到圆满解决。
二、显示屏现裂痕 厂家举证无力应赔偿
2014年10月17日上午,杨姓老年夫妇购买的42寸等离子电视机,突然出现“黑屏”现象,他们立即电话告知了该电视机厂家。该品牌驻达州维修站人员到场维修时,发现电视机显示屏右下角有一处开放性裂痕,维修人员手机拍照发回厂家,厂家鉴定为人为造成,并不予维修。杨姓夫妇眼看电视机“三包”期就要过了,于是来到达州市消委会投诉。市消委会受理后,厂方给予消费者800元补偿。
【案例评析】案例中,市消委会依据《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要求厂方举证显示屏出现开放性裂纹是消费者人为造成的证据,而厂方又无法提供让消费者信服的证据,使投诉得以解决,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意外受伤无助 消委维权暖人心
河南省济源市人周某某,于2014年5月23日入住达州市某酒店。当晚在房间浴室内洗澡时,地板太滑且没有扶手,摔倒在地,导致输尿管破裂,送至医院治疗。酒店方在垫付医疗费8000元后,再也不问不管。于是,周某某便投诉到通川区消协,请求督促酒店方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双方达成协议,酒店方同意在已支付8000元医疗费用基础上,再一次性支付消费者5000元医疗费和1000元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
【案例评析】消委会依据《消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酒店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消费者摔伤承担责任。
四、邮购药品变食品 消委协调退药款
达川区唐某某于2014年3月看到能治疗十种慢性病药品“端粒酶”的宣传广告,便邮购了1320元。几天后“端粒酶”送到,唐某某却发现该“药品”的瓶身上批准号为“卫食健字”字样,立即与厂家联系退货。在多次联系未果情况下,唐某某于2014年6月18日到达川区消委进行了投诉。通过协调,“端粒酶”生产厂家退还消费者所购药款1320元。
【案例评析】广告是消费者获得商品信息的重要途径,对其消费意向有着重要影响。然而,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消法》和《广告法》相关规定,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家装惹争议 消委调解按实算
2014年9月1日,家住达川区南外天下城小区的王某某来到达川区消委,投诉其房屋装修后在与达州市某装饰装潢公司进行费用结算时出现巨大争议,要求消委调解。达川区消委接诉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家装公司退还王某某2500元装修款。
【案例评析】消费者认为装饰公司有欺诈现象,可直接找有关方面申请公正的计算、测量。同时,在合同中必须写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如果在工程进行中,对某些装修项目有所增减,就一定要填写相关的“工程洽商单”,并作为合同附件,一并装入合同书中。
六、冰箱发生爆炸 虽过“三包”仍担责
2015年1月8日,大竹县消委会接到蒋女士投诉电话称,她的父亲于2010年1月2日花2232元在大竹县某电器门市购买了一台冰箱,不料发生爆炸,消费者认为是冰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引起的,要求经销商更换一台新冰箱。大竹县消委会与生产厂家取得联系,厂方同意给消费者免费更换一台冰箱。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冰箱在正常使用下,年限为12至16年。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冰箱虽过了“三包”期,但在正常使用年限内发生爆炸,说明该冰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生产商应对此事负责。
七、“三包”期收费 消委会把权维
2014年3月16日,消费者黄某在大竹县文星镇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价值3270元,“三包”时间为12个月。同年12月14日,黄某的电动三轮车出现问题。经营者为三轮车更换了中置牙盘,收取材料费350元、修理费100元、车费50元,共计500元。黄某认为该车还在“三包”期内不应收费,多次找销售商无果,投诉到大竹县消委会文星分会,要求退维修费,补偿误工、交通费。双方达成协议: 销售商退还消费者维修费500元,并收回旧的中置牙盘,并补偿消费者误工、交通费1000元。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之规定,其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合格的商品。同时,经营者提供商品,应根据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三包”责任,即包修、包换、包退,且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八、微信购物被骗 消委帮助追货
2014年11月,河南省商丘市消费者宋女士通过微信与在广东的杨女士(现住开江县新宁镇)取得联系,并通过微信商谈化妆品买卖。消费者宋女士汇款3100元向杨女士购买“黛莱美”化妆品洗面奶5支、面膜30盒、养颜水4盒、BB霜5盒、快递费80元。宋女士如数汇出了购货款,但只收到30盒面膜,多次电话联系杨女士,对方不接听,后来干脆关机。宋女士投诉到开江县消委会,要求帮助追货。开江县消委会及时处理,商家最终将货补发给宋女士。
【案例评析】宋女士与杨女士通过微信平台协商,达成了购买关系,这符合《合同法》相关要件。宋女士按照协议,付清了购货款,杨女士就应当在约定内按商品的数量、品种及质量要求及时发货,即使不能发出的商品,也应当向宋女士告知情况,以免消费者担忧。
九、快递包裹 无法送达被索赔
2014年8月21日,消费者潘某到开江县某快递门市,给在外地上学的儿子寄包裹,快递费99元。当月28日,潘某接到快递电话去门市退包裹,他带着一头雾水到了门市上,业务员称快递无法送达,并还要收取费用46元。潘某很是气恼,认为快递公司愚弄了他,要求赔偿。并一气之下向开江县消委会投诉。经调解达成协议:快递当面向潘某赔礼道歉;退还快递费46元,并补偿食品变质引起的经济损失。
【案例评析】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快递公司违反了该规定要点,没有进行告知,导致消费者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手机出故障 消委维权商家赔
2013年12月26日,宣汉县杜某到东乡镇某通讯营业部购买三星9100手机,价格3600元,使用两个月后出现故障,多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一直未解决。该县消委会受理后,达成协议:为消费者杜某更换价值1800元的手机主板,由手机销售商和售后维修商各负担50%的费用。
【案例评析】依据《消法》第二十四条一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以及“三包”规定,对这起投诉进行调解处理,使之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