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车辆贬值损失 法院判定不赔

2014年11月11日

晚报讯 小车被撞,肇事者要赔被撞车辆的贬值费吗?这是许多车主非常关心的问题。近日,翠屏区法院审结一起车辆贬损案,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贬损的诉讼请求。

2013年8月30日8时许,潘某驾驶小客车在某修理厂门口倒车时,与冯某驾驶的大众途锐越野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冯某无责任。冯某的大众途锐越野车保险杠受损及左后轮眉漆面被刮伤,冯某将受损车送到成都4S店维修,共产生维修费3200元(其中保险公司赔偿2400元、潘某赔偿800元)。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在事故中受损严重,造成了车辆的价值降低。其于2013年12月委托某价格评估咨询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贬值损失评估,结论为:“该车于2013年8月30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修复后对该车造成的贬值损失在价格评估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33680元。”贬值评估费为4000元。此后,双方就该次事故的赔偿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原告冯某要求潘某及潘某驾驶车辆的车主王某共同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费共计41418元,其中贬值损失费33680元、贬值评估费4000元。

翠屏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车辆贬值损失费属间接损失,不属于《道交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财产损失,且潘某及保险公司已经全额支付原告受损车辆的维修费用,故对原告冯某提出的赔偿其车辆贬值损失费及评估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承办法官提醒驾驶人员,要遵守交通规则,重视交通安全,尽量减少或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应按交通法律法规,依法协商处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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