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在天山城区建设房屋,经阿鲁科尔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均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你们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你们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
张磊:擅自在天山镇汉林街西段旗社小区内建设房屋一处,依法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阿建限拆字[2013]第1002号)。
陈建新:擅自在天山镇查布嘎街东段路南建设房屋一处,依法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阿建限拆字 [2013]第3007号)。
李庆华:擅自在天山镇查布嘎街东段路南建设房屋一处,依法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阿建限拆字[2013]第3008号)。
闫丽华:擅自在天山镇汉林街中段路北建设房屋一处,依法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阿建限拆字[2013]第2002号)。
斯琴毕力格:擅自在天山镇胜利巷中段路南建设房屋一处,依法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阿建限拆字[2013]第2007号)。
闫国良:擅自在天山镇汉林街中段路南旺业小区建设房屋一处,依法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阿建限拆字 [2013]第2031号)。
张继军:擅自在天山镇汉林街中段路南建设房屋一处,依法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阿建限拆字[2013]第2019号)。
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旗城镇管理局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以上违法建设当事人须在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如对处罚决定不服,以上违法建设当事人可以在公告送达之日起60内向赤峰市规划局或者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阿鲁科尔沁旗城镇管理局
联系人:张威 崔立军
联系电话:7212731
阿鲁科尔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11月22日